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
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建立健全安全鉴定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夯实水库管理基础,推进水库标准化管理,提升水库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通知强调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要切实担负属地责任,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本地“十四五”规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
通知指出
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开展专项检查、暗访抽查、稽察指导和质量巡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
襄阳老河口市马冲水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全面完成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切实提高各级各类水库运行管护水平,确保水库安全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
(一)建立健全安全鉴定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地要滚动编制年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计划,积极筹措鉴定经费,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到期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构建“当年到期、次年完成”的安全鉴定常态化机制。对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工程事故等特殊情况或异常现象的水库,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要规范安全鉴定流程,严格审核鉴定成果,落实鉴定成果核查和抽查制度。要配合水利部做好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依规分级实施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加大已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已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力度,对病险程度较高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在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2020年前已加固水库的竣工验收,2025年底前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十四五”期间新增的病险水库,要及时实施除险加固,确保安全度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除险加固工程初设审批等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管、安全保障、资金使用、设计变更和项目验收等环节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夯实除险加固工程质量保障的工作基础。在安全隐患未消除、未进行蓄水验收前,要制定水库安全运行控制措施并对其限制运用,不得违规蓄水运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建立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需要降等或报废的,要充分论证,编制论证报告,组织审查批复,采取工程措施降低工程规模,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组织验收并印发验收鉴定书,形成程序闭环后实施降等或报废,并及时开展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工作。(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水库运行管护
(一)夯实水库管理基础。坚持建重于防、防重于抢、抢重于救,逐库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和管理单位(巡查)“四个责任人”,实现责任人线上线下培训全覆盖。逐库制定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方案,落实控制运用措施,尤其是乡镇村组管理的小型病险水库要落实专人值守,加密巡查监测,必要时空库运行,确保安全度汛。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落实抢险队伍,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规范开展水库巡查和记录,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险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水库标准化管理。要建立水库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2025年底前大中型水库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省级样板县创建工作。积极引导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推动相关县(市、区)创建国家级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要落实安全管理和管护责任,加快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2021年底完成30%,2022年底全面推开。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水库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要编制水库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建设管理技术标准,加强水库信息化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2022年4月底实现水库雨水情自动测报设施全覆盖,2025年底在实现雨水情测报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重点水库大坝监测设施上线运行。加强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的统一组织和监督指导,明确各级责任,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做好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提高洪水预报调度精度,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全省统一的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一级开发,多级使用。因地制宜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试点,提高水库运行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水平。(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属地责任,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本地“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各级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持续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保障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维修养护、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系统平台建设,将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争取更多资金支持。对财力较弱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对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要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日常监管。健全出台水库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促进运行管护水平整体提升。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抽查、稽察指导和质量巡检,督促各地认真排查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省水利厅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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